通知公告
 
合肥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行政告知书
来源: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0-4-2

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特作如下告知:


    一、禁止收购、经营、运输病死的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二、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如“瘦肉精”等的动物产品,禁止销售药物残留超标或未过休药期的动物产品。


    三、经营、运输动物、运输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动物应当配戴耳标,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检疫标志。


    四、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购销记录,订立购销协议,完善档案资料。


    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协助做好采样、登记和含有“瘦肉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留置工作。


    六、对确定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动物产品一律做销毁处理,对问题生猪的原产地实行禁入措施,对造成畜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发现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发现贩卖、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有义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257910。

 

特此告知

 

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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