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埠进肥动物产品报验行政告知书
来源: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0-4-2

各外埠动物产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外埠进肥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特作如下告知:


   
一、经营的动物产品应来自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达到GB12649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要求,并经市商务流通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方可进入。


   
二、外埠进肥动物产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入肥登记备案义务,企业更改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须及时按报验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三、报验时持《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申请报验。不调运及销售未经检疫、检测或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四、对运载动物产品工具及时清洁,并按规定消毒。


   
五、建立并及时填写购销记录,符合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要求。


   
六、对所销售的动物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要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售产品,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瘦肉精”违禁药品及肉品品质抽样检测工作,对拒绝抽检和抽检不合格的,立即停止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合肥市动物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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