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产地检疫项目和方法
(一)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
(二)查验免疫证明和防疫标记(防疫朔料耳标和耳缺),检查是否接种过按规定必须预防接种的疫苗,并检查动物是否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三)临床检查是否健康:主要看动物的表现(静、动、起、卧、精神、饮水、食欲以及皮肤、可视粘膜、排粪、尿等)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
(四)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疫,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GB16567规定执行。
二、产地检疫证明的办理
种、乳、实验、役用动物在启运15日前,其他动物提前24小时,畜主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的乡镇(街道)防疫办公室(畜牧兽医站)报检。
产地报检联系电话见:《合肥市城区产地检疫联系号码》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一)被检动物所在地须为非疫区;
(二)按规定接种了疫苗,并在免疫有效期内;
(三)经临床检查健康;
(四)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经检验结果为阴性;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证,并依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或已接种但已超过免疫有效期的动物进行补注,按规定加倍收取防疫注射费;
(二)无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实行补检,按规定加倍收取检疫费。前述情况出售苗猪的,责令退回(须隔离开),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检出动物传染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