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受理范围
合肥市城区拟调出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办应具备条件:
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给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免疫证明》。
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 运载工具经消毒并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 动物经防疫并取得《动物免疫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事先电话申报,电话:0551-4257910
2.根据调出动物、动物产品情况可派员到场或在中心检疫。
3.查验调出动物、动物产品的以上两个必备合格证明。
4.对调出动物进行运输前检疫。
5.经检疫合格,同时数量和动物种类相符的立即开具《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经产地检疫或证物不符的重新检疫,并开具《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否定报备
经查验或检疫不合格者,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有关资料留存报备。
五、服务承诺
1.接到申报电话后,2个工作日内到场查证或检疫。
2.经查验或检疫合格者,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证。
3.认真负责,文明礼貌,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4.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并提供相应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