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经营外来生猪产品企业申报登记程序
1、从合肥市境外及市辖三县调入生猪产品的企业,都应当先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登记。
2、经营外来生猪产品的企业,事先要向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企业有关情况介绍资料:生产情况、屠宰加工流程、检疫检验流程、检疫检验及屠宰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违禁药物检测方法及程序等;随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定点屠宰厂(场)批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及产品的认证书、违禁药物检测实验室认证书等复印件。提供检疫合格印章或标识式样。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或考察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后,其动物产品方可申报查验。
(1)动物产品来自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或达到GB12649-90标准的加工企业。
(2)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员实施。
(3)动物产品药物残留或其它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外来生猪产品报验程序
1、外来生猪产品运输车辆进入我市,必须首先驶入合肥市外来生猪产品报验中心,货主持有效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到报验中心申报。提供与分销点个数相同份数的检疫证明复印件。
2、报验人员接到申报后,查验证明填写是否规范,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证明是否合法。
3、报验人员对生猪产品运输车辆和经营场所进行消毒。
4、报验人员查验生猪产品数量是否与检疫证明相符,是否有病死动物产品。
5、报验人员按中心监测计划要求,负责采样送检。
6、经查验合格的,报验人员根据经销商的动物产品分销情况,在检疫证明复印件背面加盖生猪产品查验章,按实填写生猪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地点等有关内容。
7、经销商凭当日有效的加盖生猪产品查验章的检疫证明复印件,方可销售、贮藏、加工生猪产品。
8、报验人员填写生猪产品报验登记表,将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原件贴在报验登记表上,报告当日报验情况。